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礦產資源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礦產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大修,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業內人士表示,新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做出專門規定,解決了長期困擾礦山企業健康發展的“礦合法、地不合法”問題。
據悉,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的取得方式沒有做出專門規定。實踐中,礦業用地一般依照土地管理法,即勘查用地通過臨時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礦用地按照工業用地對待,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受計劃指標偏緊、供地方式單一及批礦批地不銜接等因素的影響,“礦合法、地不合法”的問題大量存在,成為長期困擾礦山企業健康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介紹,新礦產資源法堅持問題導向,借鑒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礦業法對礦業用地做出專門規定的做法,在第三十四條首次對礦業用地做出專門規定。一是將保障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用地需求作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從空間規劃布局上解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必要的用地需求。二是改變單一供地方式,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多種方式供應礦業用地。礦山企業可以根據開采礦產資源的不同方式,選擇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選擇多種用地方式的組合。三是開采戰略性礦產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這是對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征收范圍做出的特別規定。四是勘查礦產資源可以使用臨時用地。露天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使用的土地,符合邊開采、邊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臨時用地,但必須經過科學論證,臨時使用的土地屬于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五是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用地期限最長不超過礦業權期限。也就是說,當用地期限與礦業權期限不一致的時候,可以按照礦業權的期限延長礦業用地的期限,以確保礦地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