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為落實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激勵企業加快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對鋼鐵行業實施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1〕331號)規定,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通過超低排放要求的鋼鐵企業,根據省生態環境廳函告我委的通過時間,從通過月份1日起停止執行相應達標項目的差別化電價。
二、原通過超低排放要求停止收取差別化電價時間與本通知不一致的,由供電企業按此文件規定組織退還通過月份相應達標項目的差別化電價電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6月13日